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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皓律师
手机号码:13963743380
邮箱地址:1533917941@qq.com
执业证号:13708201210114828
执业律所:山东泗水滨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济宁市泗水县中兴路
【案例介绍】
今年45岁的文某,与妻子在信阳市淮滨县经营了一家平价鞋店,他经常化名“周胜”从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鞋城进货。从2010年至2014年期间,文某与该鞋城张某某、林某某等多名商户批发买卖鞋类产品的过程中,没有实际付款能力,却以先付小额货款或部分货款的方法,取得商户的信任,而后诱骗商户们继续给其供货。更为严重的是,货到手后文某不是加上合理利润出售,而是低于进货成本价销售,并且不再向供货商户支付货款。期间,文某采用上述手段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某、林某某等30名商户总计价值229405元的货物。当鞋城的商户们找文某要货款,则出现了电话打不通或无人接的情况。一次偶然的机会,一名商户看到了欠账人“周胜”的身份证,才知道他的真名叫文某,遂联名向公安机关报案。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买卖货物合同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故依法判决被告人文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文某退赔被害人张某某、林某某等30名商户经济损失共计229405元。
【知识链接】
根据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合同诈骗罪怎么认定?
合同签订后,主要看行为人是否在其现有履约能力范围内积极为履行合同做准备,或者为供货积极组织货源,或者筹集资金,落实到行动上,则不认定为合同诈骗;反之,如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坐等对方履约,等获取非法利益后,对对方的正当请求予以搪塞、推托,甚至携款物逃匿,应认定为合同诈骗。
一般的合同纠纷中,行为人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具有履行所承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人拥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货源、技术等,或根据其法定的经营范围或资金、货源情况,能够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到来时通过正当渠道达到履约所需的实际能力。否则,即视为在签订合同时虚构事实、伪造履约能力,其行为则为合同诈骗。
二、合同诈骗罪主体如何认定?
(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其犯罪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即属单位诈骗;假冒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法定代表人和单位不追认的,属个人诈骗;
(二)单位组织内的自然人在职务范围内以单位名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且单位内自然人犯罪非法所得归单位的,属单位诈骗;以单位名义实施的非职务行为,非授权行为,单位事后不追认的,属个人诈骗;
(三)自然人经单位授权在此范围单位名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后经单位追认,且犯罪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属单位诈骗;盗用、冒用、伪造单位公文、证件、印章或以终止后的单位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属个人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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