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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皓律师 泗水县张皓律师服务团队,用心做好每一个案件,联系电话13963743380。张皓律师,自1999年以来一直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拥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和律师资格证书,累计处理各类案件两千余件,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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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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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财产可以约定独享债务仍由夫妻共担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形式。作为婚姻家庭主体的夫妻双方或单方,为生活消费和生产经营等等之需,时常对外发生经济交往,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本期案例表明,许多人对于家庭债务的认识存在不少误区,在偿还夫妻双方或单方所欠债务时容易产生争议,引发纠纷。

一般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同时,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即使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其自己的财产清偿。

在本期案例中,有的属于当事人对法律误解,有的属于当事人恶意逃债,但无论何种情形,善意第三人的债权都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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